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二號
- 上訴人
- 華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新山
- 上訴人
- 余阿甘
- 上訴人
- 賴美真
- 上訴人
- 潘姵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辰彥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溫光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劉盛耀
賴五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再審更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再更㈠字第二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係請求廢棄原法院九十二年度訴更㈣字第八號確定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在前訴訟程序之訴之判決(上訴人原請求廢棄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六號裁定部分,經原法院以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六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以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裁定駁回該部分再審之聲請)。
經原審為其敗訴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併請求廢棄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六號裁定,依首揭規定,就該擴張上訴之聲明部分,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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