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九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九號
- 上訴人
- 毓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玉萍
- 被上訴人
- 松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雅馨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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