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劉福來、陳重瑜、吳麗女、鄭雅萍、袁靜文
- 當事人周慧君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周慧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十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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