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鄭雅萍、魏大喨
- 法定代理人王美麗
- 原告好家庭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四號聲 請 人 好家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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