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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

給付電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蕭亨國李慧兒高孟焄袁靜文鄭雅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聲請人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二號、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柒萬元。

聲請人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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