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六號
- 聲請人
- 福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榮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魏壽亨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其敗訴(九十九年度勞再字第三號),並由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號)。乃其據以聲請停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二七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依上說明,即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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