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鄭傑夫、高孟焄
- 當事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六號聲 請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 亨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周書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美商瑟蘭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Celanes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黃虹霞律師、蘇吉雄律師、陳世杰律師、周書帆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九 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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