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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上訴,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劉福來陳重瑜吳麗女鄭雅萍簡清忠

  • 當事人
    陳光展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號上 訴 人 陳光展 代 理 人 許龍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再審判決(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四號),提起上訴,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以其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九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業經高雄高分院以九十九年度再字第一四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對之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簡 清 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 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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