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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四號

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盧彥如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四四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山川國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花蓮縣光復鄉公所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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