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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五號

國家賠償再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鄭雅萍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五號

聲請人
趙泗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七五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五月十一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八五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再審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