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2 日
- 法官吳麗女、簡清忠、王仁貴、葉勝利、阮富枝
- 當事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一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陳誌泓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四 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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