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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五六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吳正一葉勝利阮富枝黃義豐劉靜嫻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五六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范揚平與被上訴人中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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