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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

聲請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盧彥如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

再抗告人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錦堃
再抗告人
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達
共同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再抗告人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作京
再抗告人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 朋
共同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再抗告人
黃恒俊
代理人
張啟聰律師

      張迺良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六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六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黃恒俊之代理人應增列張迺良律師。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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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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