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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五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盧彥如吳麗女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五號

上訴人
林秋芬原名林詩珮.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律師
被上訴人
王唯丞

      王博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受被上訴人慫恿,借用其名義成立華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德公司),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將美金四十五萬元 、四十八萬元, 自伊設立登記於汶萊之FIRST GLOBAL INT'L CO,LTD(下稱FIRST GLOBAL 公司)在原復華銀行板橋分行所設0000000000000號帳戶,依序匯至被上訴人王唯丞、王博學在同一分行開設之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再換成新台幣(下同)一千四百萬元、一千五百萬元,以電匯轉入王唯丞、王博學在上開分行開設之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作為設立華德公司之資金,嗣並將該公司所有股份登記在上訴人名下,由其擔任董事或董事長負責執行公司業務。詎被上訴人竟以華德公司之資金購買股票,並將所買股票據為己有,且為達侵占之目的,未經伊同意解散華德公司,致該公司無法營運,顯已違背任務,構成侵權行為等情,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二千九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計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

被上訴人則以:設立華德公司之資金係來自汶萊之FIRST GLOBAL公司,非上訴人所有資金。退步言,縱該資金為上訴人提供,亦不足證明華德公司為上訴人所設立並將股份信託或借名登記於伊等名下,究之兩造關係應屬贈與或隱名合夥。又華德公司已經解散,應循公司清算程序了結業務,上訴人不得逕對伊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上訴人主張其於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設立華德公司,並將股份信託或借名登記在被上訴人名下,為被上訴人所否認。而依證人李文忠、周世榮、邱冠魁之證詞,顯示渠等均係由上訴人告知,始知悉上訴人成立華德公司及將股份借名登記於被上訴人名下,要屬傳聞證據,自不能據此認上訴人之主張為真。證人林宜養雖證稱王唯丞曾向上訴人借貸八百餘萬元,上訴人復提出存證信函主張伊曾借用被上訴人王唯丞名義購買房屋乙棟,惟與本件無涉。上訴人固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六一號訴外人辜澄泉訴請王唯丞返還股票事件中證述借用被上訴人名義成立華德公司,然上訴人在另案之證詞,與在本件陳述無異,不得作為其主張之認定依據。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初始雖不否認華德公司設立資金係由上訴人出具,但亦表明上訴人係以成立公司出資方式達到將款項贈與被上訴人之目的,尚難認已該當自認。

況資金提供亦有可能基於贈與、借貸或其他原因,上訴人既未另舉其他事證以資證明,自難憑此即認兩造間有信託或借名關係存在。再上訴人告訴被上訴人侵占案件,被上訴人雖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四五號提起公訴,惟被上訴人自始否認上訴人信託或借名登記之主張,參諸華德公司與被上訴人間帳戶資料,僅能說明兩者間金錢往來情形,本件自不受上開刑事起訴書之拘束。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其將股份信託或借名登記予被上訴人二人,委任渠等經營華德公司,則不論被上訴人有無挪用華德公司之資金購買股票暨辦理解散登記,均無侵權行為或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逾越權限可言。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五百四十四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二千九百萬元及其利息,洵非正當,不應准許。因而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背。至原判決其餘贅述,其當否無待申論。上訴論旨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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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五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