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九號上 訴 人 裕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炫 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律師 被 上訴 人 資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如琛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二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依兩造簽訂系爭合約書後另訂定之履約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相關記載,兩造係約定以交付系統程式,及完成系統BUG 與被上訴人待修調未完成議題,暨該協議書附件一所列全部議題之處理,為系統完成交付之要件。並以系爭合約書附件一所列標的物之程式執行與產出資訊、格式無誤,為系統上線完成之依據。至系統上線後如有問題,則屬保護維護項下之瑕疵,與系統上線與否無關。被上訴人已如期完成系爭協議書之內容,該協議書附件一「待修調議題」中編號66「0000000產銷存報表 」部分,係上訴人員工操作不當所致。至於「裕力機械系統模組架構資料」,既未經上訴人確認,關於「自製工作或委託他人製造工件因產能不足,轉向外採購時,未能列入進料成本」部分,難認非屬上訴人之新需求。此外,縱被上訴人於系統上線後未依約交付上訴人原始程式碼,亦不符系爭合約書第二十八條所定其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已付款項之要件。從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完成系統上線為由,依系爭合約書第二十八條約定,請求上訴人返還其已付款項新台幣二百四十六萬九千六百元之本息,即屬不應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