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二八號
- 上訴人
-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強
- 訴訟代理人
- 徐正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凱勝律師
- 被上訴人
- 蔡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三三八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請求以新台幣二萬九千零九十一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核屬訴之擴張,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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