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魏大喨、葉勝利
- 法定代理人沈古春蘭、王奕丰
- 上訴人飄逸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寰華貴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六八號上 訴 人 飄逸實業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沈古春蘭 訴 訟代理 人 曾 信 嘉律師 被 上 訴 人 寰華貴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 奕 丰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曾 耀 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民商上字第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 依第三人林珮瑩於另案之證詞可知,該第三人係認為贈品有瑕疵而欲更換,並非以此即認為上訴人製販之產品不良而致影響上訴人之商譽,況以中華郵政公司台中郵局(下稱台中郵局),送出之贈品一千二百八十四個茶杯而言,僅一個茶杯有瑕疵之情形,亦難認此已致上訴人之業務上信譽受有損害。此外,業務上信譽之損害,除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已造成消費者混淆外,仍必須以該商品稀釋或影響商標權人真品之社會評價,始屬侵害商標專用權人業務上之信譽,而上開第三人之證詞僅能證明該名受贈者係依一般瑕疵品更換之方式與上訴人聯絡,且上訴人告知該贈品係仿冒品後,該第三人並「再花錢跟上訴人買一個新的產品來用」、「使用之後發現完全不會漏水,蠻好用的」,足見上訴人產品之社會評價並未因此而受到減損。上訴人既無法證明其業務上信譽有何損失,從而,其主張被上訴人應再連帶負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之信譽上損害賠償責任部分,並無理由(第一審已判命被上訴人連帶賠償十萬五千元本息)。又按商標法第六十四條僅規定商標權人得請求登報,但法院仍得審酌個案情節判斷是否必要。本件被上訴人販售系爭商品之對象單一,僅台中郵局,且該郵局係將系爭商品以贈品之方式贈與其郵局之客戶,其所贈與之數量僅一千二百八十四個,其中縱有如上訴人所主張有一受贈者反應品質瑕疵,以其比例而言,亦難認其有致上訴人業務上信譽受損之情形。況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間販賣系爭商品予台中郵局後,上訴人即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發函予台中郵局查詢採購數量,台中郵局據實回覆並即不再贈送,故以其販售之數量不多、對象單一,再經轉贈之期間不長,縱認上訴人之信譽受侵害,亦無以上訴人上開主張方式登報之必要。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負擔費用登報以回復其信譽部分,非但無法證明其信譽受何損害且無必要,應予駁回等語,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Q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六…」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