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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七六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鄭傑夫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七六號

再抗告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芳
訴訟代理人
陳雅君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相對人羅文章等與受扶助人溫正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二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相對人與溫正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溫正國向再抗告人申請准予法律扶助,再抗告人因而各支出第一、二審律師酬金共新台幣(下同)六萬元,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原法院九十八年度上字第二九二號判決相對人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七。再抗告人向板橋地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四萬二千元(上述一、二審酬金之十分之七),經該院司法事務官以九十九年度司聲字第一一六五號裁定(處分)相對人應賠償再抗告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四萬二千元,相對人對之提出異議,該院以九十九年度事聲字第一一○號裁定廢棄並駁回再抗告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再抗告人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參酌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五條之立法原意,該法並未排除民事訴訟法而優先適用,且自法律扶助制度目的而言,如因再抗告人之介入而使他造須負擔本無庸負擔之訴訟費用,顯不公平。故於法律扶助情形,仍須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其第一、二審之律師酬金,始得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本件再抗告人所支付之律師酬金,非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溫正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法可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再抗告人據以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等詞,爰維持板橋地院所為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按依法律扶助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國家既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提供及編列法律扶助必要資金之責任,並建立由受扶助人回饋制度,自不能使受法律扶助之他造因而須負擔在未提供法律扶助之情形下,依法原本無須負擔之訴訟費用,以免本應由國家負擔之費用轉嫁至受扶助之他造當事人,對該他造形成不公平現象,轉失國家設置法律扶助制度之本意。是以法律扶助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酬金,為兼顧當事人之公平性,使之回歸民事訴訟關於訴訟費用之概念,自應作法律漏洞之填補而為目的性之限縮,必以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五規定)及第三審之律師酬金(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列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此為本院最新之見解。至司法院院字第二○五號所揭「吾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一、二審訴訟程序,未採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固不在訴訟費用之內。惟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而必須委任人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如可認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時,應屬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內得令敗訴人賠償。所謂必要限度,依訟爭或代理之事件及當事人、代理人之身分定之,當事人如有爭執,由法院斷定」之解釋,既作成於民國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其所稱「訴訟費用」之定義,與在其後即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訴訟費用」是否同義,已非無疑;況其所本兼採訴訟費用概括性規範之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訴訟費用規則(國民政府於十六年八月十二日以令暫准援用)第十七條:「本規則所未定之必要費用,均按實數計算」規定,自民事訴訟費用法於三十年起施行至九十二年止廢止,改增列於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至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而採訴訟費用限制之規範後,已無類此概括性規定,亦不得再予援用。原裁定為再抗告人不利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背。再抗告論旨,以:原裁定逸脫法條文義而為解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本件律師酬金應視為訴訟費用,方符合司法院院字第二○五號解釋意旨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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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七六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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