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二號
- 再抗告人
- 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耀鵬
- 再抗告人
- 郭志成
上列再抗告人與美商北美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Insurance Com-pany of North America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因追加被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八二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上述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再抗告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六八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五月十三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再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可認其明知再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其補正,逕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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