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八○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八○號
- 抗告人
-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六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四六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七月四日送達,有附卷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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