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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八○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淑敏陳國禎簡清忠王仁貴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八○號

抗告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九十九年度抗字第一六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五四六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七月四日送達,有附卷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八○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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