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六四號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盧彥如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六四號

抗告人
席中珍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抗告人
黃旭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志棟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本件原法院以相對人陳志棟訴請撤銷抗告人間就坐落台北市○○段○○段第三一九、三二一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訂之信託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請求塗銷黃旭田就該等土地移轉登記,因系爭土地業經黃旭田於訴訟中即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訴外人敦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敦悅公司)所有,相對人上開請求,處於給付不能之狀態,其另訴請確認黃旭田與敦悅公司間就系爭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及敦悅公司應塗銷該等土地之移轉登記,已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四號民事事件審理中,該案之法律關係成立與否,於本案之裁判結果有所影響,因而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惟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即無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餘地。查相對人訴請確認黃旭田與敦悅公司間就系爭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及敦悅公司應塗銷該等土地之移轉登記乙案,判決結果雖與相對人就本件之請求有無給付不能之情形相關,然此屬事實問題,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原法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六四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