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六八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劉福來陳國禎陳重瑜盧彥如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六八號

再抗告人
陳俊志
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陳清貴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九七○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第一審法院裁定命其補正而未依限為之,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其訴,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以:第一審法院已於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裁定命再抗告人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再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確定,並於民國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寄存送達,因再抗告人未予補正,第一審法院於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以其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並無違誤;又第一審命再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因抗告而失其效力,再抗告人主張第一審應重行命其補正云云,洵不足取,因而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背。又第一審法院係於再抗告人訴訟救助聲請經駁回確定後,始裁定駁回其訴,並未悖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一規定,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s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九六八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