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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

請求給付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吳正一葉勝利阮富枝黃義豐陳玉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
鉅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俞蕙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七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陳 玉 完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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