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周慧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K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K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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