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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九號

損害賠償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鄭雅萍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九號

上訴人
北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振邦
上訴人
合豐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上訴人
三峽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志毓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治峯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建上字第二十號),提起上訴,經本院一○○年八月四日判決後,上訴人北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振邦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潘振邦為上訴人北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北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上訴第三審前之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變更為潘振邦,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可稽,惟其於原審之訴訟代理人有得提起上訴之特別委任,應視為訴訟停止之事由發生在上訴後,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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