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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四號

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鄭雅萍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四號

聲請人
好家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長裕欣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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