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劉福聲、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陳國禎
- 法定代理人簡榮富
- 原告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五號聲 請 人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七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國 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一 日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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