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日商壽股份有限公司(即株式會社 壽) 法定代理人 陰山壽彥 訴訟代理人 王 迪 吾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巨煬文具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一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