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六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建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錫穎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中,雖於答辯狀中記載訴訟代理人陳益盛律師、鄭昱廷律師,然並未提出委任該二名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遲至本案訴訟終結為本件聲請時,始補提出委任狀,於法未合,不能認聲請人於第三審有合法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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