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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六號

請求返還定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福聲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六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建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張錫穎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中,雖於答辯狀中記載訴訟代理人陳益盛律師、鄭昱廷律師,然並未提出委任該二名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遲至本案訴訟終結為本件聲請時,始補提出委任狀,於法未合,不能認聲請人於第三審有合法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V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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