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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七號

請求返還定金聲請裁定更正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福聲黃義豐劉靜嫻袁靜文簡清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七號

上訴人
張錫穎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被上訴人
建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理由欄第二十六行末所載「系爭土地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地目變更後」應更正為「系爭土地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地目變更後」。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Q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簡 清 忠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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