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七號
- 上訴人
- 張錫穎
- 訴訟代理人
- 張澤平律師
- 被上訴人
- 建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理由欄第二十六行末所載「系爭土地於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地目變更後」應更正為「系爭土地於八十『四』年『七』月十三日地目變更後」。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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