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佺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芙蓉
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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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七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中區分署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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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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