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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五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劉福來陳重瑜吳麗女鄭雅萍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五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毅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李麗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周慧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三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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