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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六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劉福來陳重瑜吳麗女鄭雅萍黃義豐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二八六號

聲請人
福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榮庭

上列聲請人因與魏壽亨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固得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裁判駁回確定時,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已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其敗訴(九十九年度勞再字第三號),並由本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號)。乃其據以聲請停止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司執字第一○○一二七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依上說明,即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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