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除去所有權妨害聲請承受訴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三號上 訴 人 即 聲明 人 翁 新 源 翁 新 益 被 上訴 人 陳翁素香 翁 月 桂 翁 和 誠 良將建設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 阿 土 住同上 被 上訴 人 佶利營造有限公司 設同上市○○區○○路12之1號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 正 豪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所有權妨害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翁新源、翁新益共同為上訴人翁正雄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即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請求除去所有權妨害事件)上訴人翁正雄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二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翁新源、翁新益,有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可稽。茲據翁新源、翁新益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十三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陳 國 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