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魏大喨、沈方維
- 當事人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四一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泓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沈 方 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三 日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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