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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一號

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鄭傑夫陳重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六一號

聲請人
恆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麗霞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聲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一號、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二三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八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二號),各自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恆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元。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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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重 瑜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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