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六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鄭傑夫高孟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六號

聲請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 亨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周書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美商瑟蘭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Celanes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號及一○○年度台上

字第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黃虹霞律師、蘇吉雄律師、陳世杰律師、周書帆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s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高 孟 焄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