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六號
- 聲請人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 亨
- 訴訟代理人
- 陳世杰律師
周書帆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美商瑟蘭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Celanese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號及一○○年度台上
字第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黃虹霞律師、蘇吉雄律師、陳世杰律師、周書帆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三十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