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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四號

給付工程款補償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顏南全林大洋沈方維鄭傑夫李慧兒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四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建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欽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K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李 慧 兒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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