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上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一五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柄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伸豐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九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