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魏大喨、林大洋
- 法定代理人片山幹雄、陳盛泉
- 原告Sharp Cor.、夏寶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四號聲 請 人 Sharp Cor. 法定代理人 片山幹雄 聲 請 人 夏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盛 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鍾 文 岳律師 呂 紹 凡律師 王 孟 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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