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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二○號

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蕭亨國李慧兒高孟焄許澍林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
鮮美印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爽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北市土城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應預納裁判費;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並依前訴訟所行之程序,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於民國一○○年五月十日以一○○年度聲字第四一○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寄存送達,同年六月三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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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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