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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

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淑敏陳國禎簡清忠王仁貴林大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
水晶皮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穗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憲章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為受裁定之當事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故確定裁定如業經法院予以廢棄確定,即已失其存在,無容受裁定之當事人對之聲明不服,而聲請再審之餘地。查聲請人前對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八日以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五號裁定廢棄確定,有該裁定可稽。本件聲請人又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難認有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林 大 洋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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