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洪嘉聰、日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洪嘉聰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日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瑞彥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湯國均 葉慧娟 邱羅火 白慶仁 徐正泰 葉文彥 張傳財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江建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九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