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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

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魏大喨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四○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日鑫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瑞彥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
湯國均
即被上訴人
葉慧娟
即被上訴人
邱羅火
即被上訴人
白慶仁
即被上訴人
徐正泰
即被上訴人
葉文彥
即被上訴人
張傳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江建源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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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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