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蕭亨國、李慧兒、黃義豐、袁靜文、魏大喨
- 法定代理人曾繼立
- 被上訴人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四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繼立 上列聲請人因與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四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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