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競業禁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九號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 人 之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吳瑞敏間請求競業禁止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五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