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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

聲請假扣押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淑敏陳國禎簡清忠王仁貴葉勝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九號

聲請人
晨安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照

上列聲請人因與卡爾特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八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葉 勝 利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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