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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七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劉延村許澍林黃秀得魏大喨鄭傑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七號

聲請人
銓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大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長安微電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鄭 傑 夫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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