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二號再 抗告 人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錦堃 再 抗告 人 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達 共同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再 抗告 人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作京 再 抗告 人 競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 朋 共同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再 抗告 人 黃恒俊 代 理 人 張啟聰律師 張迺良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中華民國一○○年十月六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六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黃恒俊之代理人應增列張迺良律師。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七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八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