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職字第三二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三二號
- 再抗告人
- 善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 志 謀
- 再抗告人
- 台灣大福高科技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杉本常夫
- 共同代理人
- 紀 鈞 涵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領取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九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理由第三行所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應更正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第五行所載經基隆地院裁定駁回,應更正為經士林地院裁定駁回。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