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職字第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領取提存物聲明異議更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蕭亨國李慧兒高孟焄黃義豐鄭雅萍
  • 法定代理人
    鍾志謀、杉本常夫

  • 原告
    善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大福高科技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三二號再 抗告 人 善祥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 志 謀 再 抗告 人 台灣大福高科技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杉本常夫 共同代理人 紀 鈞 涵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領取提存物聲明異議事件,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九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理由第三行所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應更正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第五行所載經基隆地院裁定駁回,應更正為經士林地院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K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職字第三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