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 再審原告
- 上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賢良
- 訴訟代理人
- 沈朝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何邦超律師
- 再審被告
- 移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陳萬發律師
- 再審被告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金英
- 訴訟代理人
- 朱瑾華律師
- 參加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參加人
-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九十七年度上更
㈣字第一三二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更㈣字第一三二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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