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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福來陳重瑜吳麗女鄭雅萍陳國禎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職字第六號

再審原告
上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良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律師
再審被告
移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雄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再審被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朱瑾華律師
參加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參加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九十七年度上更

㈣字第一三二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更㈣字第一三二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本於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

一、十三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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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國 禎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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